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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范家屯镇艺足修脚采耳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亚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4MADB46PB82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粉沫楼门市东起第三家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403号
当事人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未对商品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2024年0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市长公开电话承办单后对位于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粉末楼门市东起第三家的“公主岭市范家屯镇艺足修脚采耳店(宋亚楠22032219801228121X)”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内销售的“顽藓清乳膏”未对商品进行明码标价。另外,检查时发现该店门口左侧贴有“中耳炎去根”广告;门上粘有“中耳炎去根”字样,执法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二批)》序号22,责令改正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及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共计人民币55.00元。
55.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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