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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青阳聚发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茶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82MACXDKWX8P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晋江市泉安中路38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5〕01-172号
经查实,晋江市青阳聚发便利店是从事日用品、食品等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5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使用的计量器具电子秤(型号:ETSA-15,制造厂家:易衡(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未张贴计量器具检定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计量器具检定报告。2025年4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截至5月21日,当事人仍然继续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计量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计量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计量器具,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LXZ-4从轻情节予以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计量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00元。
对当事人责令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并处以罚款200元
200.00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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