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智光眼镜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志光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2MA4J3UG01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东吴大道103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市监处罚﹝2026﹞7号
2025年11月14日,本局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转办单(编号:市202511007Q),反映武汉市智光眼镜有限公司销售的老视成镜(规格型号:金属框树脂片),经抽样检验,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偏差不符合GB13511.1-2011《配装眼镜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标准,依据《武汉市老视成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1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武汉市产品质量监督后处理管理办法》对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到当事人营业执照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东吴大道1033号)进行确认,当事人不在该地址。与当事人进行电话联系确认,到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东吴大道1287号附80号进行现场核查。2025年12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09年7月登记注册的,主要从事眼镜销售业务。当事人一直在注册地址进行经营活动,2020年,东吴大道店铺门牌号码改变,由于当事人注册时间较早,营业执照上住所并未更换。2025年8月7日,相关抽样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抽样,由法定代表人陈志光全程陪同并在武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抽)查抽样凭证上签字。当天以28元/副的价格抽样一副,备样一副留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2025年9月25日当事人收到该检测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5)TJ3-GX-00038),并对该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2025年11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柜台内无该不合格产品。当事人说明2025年9月25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没有异议,2025年9月30日便将剩余10副和备样1副合计11副一起退回了进货商。当事人进行说明,该型号老视成镜(规格型号:金属框树脂片)从湖北帕莎光学(镜架部)处进货,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633号万金国际眼镜批发城二楼S2-11帕莎眼镜。2025年2月19日,以12元/副的价格从该供货商购买14副,一共卖出去两副,抽样一副,都是以28元/副的价格售出。2025年9月30日,当事人将剩余的11副眼镜退回给厂家。当事人提供售出3副老视成镜的验光配镜取货单,其中售卖的两副由于是老花镜,面向中老年群体,都是进行现金交易,抽样的一副开具电子发票。由于全都卖给了个人和被抽走检测,所以该产品无法进行召回。货值合计为392元,违法所得为48元。综上,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老视成镜(规格型号:金属框树脂片)经检测,产品的回转强度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偏差不符合GB13511.1-2011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8元;2、罚款784元。罚没款合计832元。
784.00元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