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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鹤医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东轩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4MAE91TGU21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街道长春南路西五巷88号海盈城市花园4栋一层6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高(新)市监处罚〔2025〕157号
经查,2025年08月14日,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路街道北京南路28号百信钻石苑F栋9层13-1室对新疆鹤医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路街道北京南路28号百信钻石苑F栋9层923室擅自设立医疗器械库房。执法人员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以上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没有登记备案的情况下,在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路街道北京南路28号百信钻石苑F栋9层23室擅自设立医疗器械库房。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的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1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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