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恒瑞阳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为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艳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26656791853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松柏街10号1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里市监处罚〔2025〕475号
经查,黑龙江省恒瑞阳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为民店于2025年2月26日销售2盒盐酸贝尼地平片,批号为738AC1;追溯码为:83492220424514872931和83492220424513671148;黑龙江省恒瑞阳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为民店于2025年3月2日销售1盒盐酸贝尼地平片,批号为738AC1,追溯码为:83492220424514275181,均无随货同行单,规格:8mg*7片/盒,售价65元/盒,三盒药品在门店分别于2025年02月26日和2025年03月02日销售,三盒药品销售价格为195元,违法所得为195元。我局于2025年04月29下达《询问通知书》(哈里市监正阳河字[2025]075号),该药店无法提供上述药品供货商资质及药品随货同行单,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为非法渠道购入药品,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02月26日和2025年03月02日销售的药品,在入库时未录入计算机日常管理系统进行规范管理,只有在通过门店计算机销售系统售出的销售记录。违法行为属实。
对于违法行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拟决定给予黑龙江省恒瑞阳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为民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5元;2.并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195元,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2倍的罚款10万元(罚没款合计查拾万零陆佰捌拾致圆柒角陆分。¥100,195元)。
对于违法行为二,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或者开具销售凭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拟决定给予警告。
对于违法行为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之规定,拟决定给予警告。
综上,责令黑龙江省恒瑞阳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为民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决定给予黑龙江省恒瑞阳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为民店以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95元;
3.并处并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195元,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2倍的罚款10万元(罚没款合计查拾万零陆佰捌拾致圆柒角陆分。¥100,195元)。
100000.00元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