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汉区新茜茜美容美发商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3MA4JGULT1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一路1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4〕24号
当事人于2022年9月23日,从广州美博会通过现金的方式购进了韵牌嫩肤养颜宝100瓶,1号(75瓶)20元/瓶、2号(25瓶)20元/瓶,共计2000元;韵牌二十天祛斑70瓶,1号(45瓶)15元/瓶、2号(25瓶)15元/瓶,共计1050元;两项进货金额总计3050元。在2023年10月30号之前,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3月21日、2023年6月21日、2023年9月19日以28元/瓶的价格累计销售特殊化妆品“韵牌嫩肤养颜宝”(1号、2号)62瓶给应城解放街美莲化妆品店,共计1736元;于2023年10月8日以20元/瓶销售了特殊化妆品“韵牌二十天祛斑”(1号)6瓶,共计120元;两项合计销售了1856元。另外在运输储存试用的过程中损耗了4瓶(韵牌嫩肤养颜宝1号3瓶、2号1瓶)。经核查,特殊化妆品“韵牌嫩肤养颜宝”与“韵牌二十天祛斑”均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未提供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及进货票据。
综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拟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56元;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特殊化妆品韵牌嫩肤养颜宝34瓶,韵牌二十天祛斑64瓶;3、罚款10000元(合计11856元)。
10000.00元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