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潇壹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威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4MA18X8ER8N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居仁镇东兴村哈同公路661公里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宾县市监处罚﹝2025﹞127号
2025年6月17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处与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对哈尔滨市潇壹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成品库中发现320袋酱香鸡腿(哈梵食品、散装食品、计量称重),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19日,而检查当日为2025年6月17日,属于提前打印生产日期。当事人称原因是设备故障赶工及平台对“当天生产当天发货”的销售要求。该批次酱香鸡腿生产数量为320袋(每袋1000克),出厂价5元/袋,未销售。 对涉嫌违法产品320袋酱香鸡腿经请示审批进行了查封扣押,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2日对公司品控负责人霍洪岩进行询问调查,核实相关情况,调取了生产资质、生产记录等佐证材料,现已查清案件事实。 三、调查认定事实及证据 经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哈尔滨市潇壹食品有限公司将2025年6月17日生产的320袋酱香鸡腿提前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19日,属于虚假标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因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0000.00元
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4
2
宾县市监处罚﹝2025﹞52号
1. 生产情况:2024年12月10日,该公司生产特维尔脆骨火腿50根、布拉茨克黑胡椒火腿50根,均属肉灌制品(熏煮香肠)。 2. 销售情况:特维尔脆骨火腿销售43根,每根10.5元,货值451.5元;布拉茨克黑胡椒火腿销售43根,每根8.8元,货值378.4元。该公司出厂检验各用了4根,各剩余3根留样。 3. 检验结果:经检测,特维尔脆骨火腿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实测值超过标准指标0.459g/kg,布拉茨克黑胡椒火腿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实测值超过标准指标0.636g/kg,检验不合格,哈尔滨市潇壹食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未提交复检申请书。 4. 问题排查:经排查,不合格原因是该公司配料员配料时未明确标注火腿二字,误将红肠配料当作两种火腿配料。 5. 召回措施:公司已签收检验报告,并张贴召回公告,对已销售产品实施了召回,因抽检检验买了特维尔脆骨火腿和布拉茨克黑胡椒火腿各8跟,该公司出厂检验各用了4根,各3根用于留样,剩余两种口味火腿全部召回,召回数量各35根。
1、没收违法所得(特维尔脆骨火腿与布拉茨克黑胡椒火腿各8跟)154.4元。 2、没收不合格的特维尔脆骨火腿和布拉茨克黑胡椒火腿各38跟。 3、罚款20000元。 罚没共计:20154.4元
20000.00元
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