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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前兴隆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洪刚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32301030636862816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兴隆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南消行罚决字﹝2024﹞第0085号
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兴隆村的哈尔滨市前兴隆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地上一层西侧一处插座安装在可燃木质板上,未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 12.0.7 条之规定,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4年11月15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项帆、梁佳怡对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兴隆村的哈尔滨市前兴隆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举报投诉核查。经核查,发现你单位地上一层西侧一处插座安装在可燃木质板上,未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2.0.7条之规定,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大队依法对你单位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于2024 年11月19日前整改完毕。2024 年11月20日,我大队监督员项帆、梁佳怡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该违法行为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经调查,该违法行为属于严重情形,以上事实有编号〔2024〕第 13264 号和〔2024〕第13485 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两份、哈南消限字〔2024〕第 0036 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份、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哈尔滨市前兴隆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责令停止使用地上一层西侧安装在可燃木质板上的插座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地上一层西侧未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的安装在可燃木质板上的插座。
0.00元
哈尔滨市南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11-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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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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