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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区六孝餐馆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秦六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9MAABYEX84W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尹子北路10号附60号至6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南川市监处罚〔2023〕21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2日取得《营业执照》,并于2021年11月17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尹子北路10号附60号至65号从事热食类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3年7月12日在南川区中心农贸市场以40元/ kg的价格购进了2kg鸭肠,然后放在餐馆厨房的清水食材盆里,备消费者前来就餐时提供给消费者。同日,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待售的上述鸭肠随机抽取1kg用于抽样检测,同时按125元/kg价格支付样品费125元。上述抽样的鸭肠经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甲醛项目的检验,其实测值为75.12mg/kg, 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及整顿办函【2011】1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不得检出的标准指标要求。2023年8月2日,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了《检验报告》(No:D23SC0645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醛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及整顿办函【2011】1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3日,本局收到该《检验报告》后立即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已无2023年7月12日抽检的同批次鸭肠,负责人说已于当日销售完毕。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查明:当事人在没有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的情况下,购进的上述经检测不合格鸭肠2kg,其中1kg被本局购样检测,余下1 kg,被当事人分成5份,按每份25元提供给前来就餐的消费者,其商品货值金额为5*25=125元。故当事人销售上述鸭肠的销售收入为125+125=250元,货值金额为250元,违法所得250元。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5000.00元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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