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水务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明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3MACQ5TKX68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自兴街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23
(2024)黑0103民初5346号
相邻关系纠纷
姜**
哈尔滨水务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
2024-05-07
(2024)黑0103民初5346号
相邻关系纠纷
姜**
哈尔滨水务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里市监处罚〔2026〕84号
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对爱琴花园小区在用水表进行监督检查,2025年12月12日收到由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出具的一份水表《检定结果通知书》,鉴定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示值误差超差,2025年12月18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正式立案调查。
根据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25001613868、检定的计量器具名称:水表、规格型号:DN20、制造厂:哈尔滨盛龙水表有限责任公司、器具编号:28026、检定结论:不合格、检定日期:2025年11月12日,综上所述,哈尔滨水务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爱琴花园小区在用水表使用经检定为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该水表首检日期为2013年7月,已超期未轮换。因无法确定水表计量性能不准确时间,所以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目前已给用户更换新表。
1.没收经检定不合格水表1台;
2.处罚款600.00元整。
600.00元
-
2026-03-26
2
南岗市监处罚〔2026〕26号
经调查,哈尔滨水务发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岗区居民家中拆卸轮换的175块水表,经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检定,其中5块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分别为1、型号DN15水表,出厂编号2013-05-30813,制造单位:哈尔滨盛龙水表有限责任公司,哈南之星2号楼3单元402居民温彩霞从2020年末开始使用,使用水量482m3,按最大误差Q22.8核算,超差水量14m3,退补用户46.9元;2、型号DN20水表,出厂编号12-10-058226,制造单位:哈尔滨盛龙水表有限责任公司,悦城国际二期14-2-1502居民佟国佳从2016年11月份开始使用,使用水量518m3,按最大误差Q34.3核算,超差水量22m3,退补用户73.7元;3、型号DN15水表,出厂编号2012-12-9310,制造单位:哈尔滨盛龙水表有限责任公司,悦城一期H2-1302居民罗丽萍、付宝丰从2015年5月开始使用,使用水量1089m3,按最大误差Q32.2核算,超差水量24m3,退补用户80.4元;4、型号DN15水表,出厂编号0151806200256,制造单位: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宏业小区D3-604居民张浩海开始从2019年末开始使用,使用水量168m3,按最大误差Q22.5核算,超差水量4m3,退补用户13.4元;5、型号DN15水表,出厂编号7227304,制造单位:哈尔滨盛龙水表有限责任公司,育林小区1-4-202居民聂玉清从2009年2月开始使用,使用水量826m3,按最大误差Q37.2核算,超差水量60m3,退补用户201元。
依据《市场监督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公告《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一级目录:水表;二级目录:水表DN15-DN50;强检范围及说明书:用于贸易结算:用水量的测量;强检方式:工业用:周期检定,生活用: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的规定,上述5块水表属于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上述5块经检定不合格水表中,出厂编号为12-10-058226、2012-12-9310、7227304的三块水表使用期限超过了6年,我局已对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同时,上述5块水表经检定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经执法人员查明,无相关证据证明表具不合格的具体时间,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上述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修理、经营和使用计量器具,给予下列处罚:(五)使用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计量器具或者使用计量器具有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禁止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十一、计量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一般处罚的具体标准“给予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和过罚相当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停止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水表。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计量器具(5块不合格水表);
2、罚款1200.00元上缴国库。
1200.00元
-
2026-0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