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新河韩新法烘培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新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12MA2H7XX04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柳街道百丈东路1001号(1-5)-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4〕999号
经查明,上述水油两用色素(复配着色剂、食品添加剂)是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份采购的,进货单价均为12元一瓶,进货总价为24元。其中品名为“橙红色”的产品当事人已开封使用,剩余半瓶,上述食品主要用于店内裱花蛋糕着色之用,根据蛋糕大小,用量不同,故具体利润无法计算;品名为“日落黄”的产品还未开封使用。截至本局查获止,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为2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2瓶;2、罚款50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5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