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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文达餐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文元星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E3HCL47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杨林尾镇杨林路10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5〕67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开始经营,从仙桃市老农贸市场进购“富运”香八宝1瓶,进购价为10元/瓶;“海天”番茄沙司1瓶,进购价为5元/瓶;“海天”蒸鱼豉油1桶,进购价为12元/桶。货值金额共27元。截至查获之日,上述“富运”香八宝、“海天”番茄沙司、“海天”蒸鱼豉油均已超过保质期。由于当事人未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进货发票(已现场责令改正),只是口述与估计,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富运”香八宝1瓶,“海天”番茄沙司1瓶,“海天”蒸鱼豉油1桶;2.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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