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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怡康源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康仁艳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82MA64M1TE3Y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濛阳街道义和社区北街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彭市监处﹝2025﹞51018225000100号
接信件投诉举报,当事人生产的“大佳億?手剥煮花生(五香味)”包装袋配料表中“老卤料”为复合配料,未按规定展开原始配料。2024年12月5日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成都怡康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生产车间、成品库房均未见被投诉举报的“大佳億?手剥煮花生(五香味)”,在包材库房堆放有该产品包装袋31000根,该包装袋上标注有“大佳億?手剥煮花生……配料表:花生……香辛料……老卤料……”等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0.0250万元,罚款0.0600万元
600.00元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8
2
成彭市监处﹝2024﹞51018224000749号
经查,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齐备,被投诉产品“雨航妹子手剥煮花生(五香味)”系当事人生产经营。2024年10月30日、11月13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康仁艳授权委托包德胜前来我局调查,据其陈述和提交的资料,当事人生产的产品“雨航妹子手剥煮花生五香味”、“麻婆嘴手剥卤煮花生(五香味)”使用了同样的原辅料和生产工艺,在包装袋标签中均标注了“老卤料”,该“老卤料”为当事人从郫都区百味源食品添加剂经营部购进的品名为“老卤膏”的复合调味料,执行标准为GB31644-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调味料》,配料为:纯净水、肉类提取物、酵母提取物、味精、食用葡萄糖、食用盐、食用玉米淀粉、大豆油、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当事人在产品标签中标示该配料时,将“老卤膏”改为“老卤料”,影响仅为没有显示该复合调味料在加入前的物理状态,并没有改变其“老卤”和复合调味料的属性,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解。当事人因加入的“老卤膏”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实际计算加入量为0.28%=老卤料0.14kg/(花生果48kg 食用盐1kg 香辛料0.14kg 鸡精0.28kg 味精0.14kg 老卤料0.14kg D异抗坏血酸钠0.14kg 三氯蔗糖2.7g)],且错误认为执行的标准GB31644-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调味料》为该“老卤膏”的国家标准,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3…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未展开标示“老卤膏”的原始配料。根据查询,“老卤膏”、“老卤料”或“老卤”并无专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当事人应该执行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的要求而未执行。本案查实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分别为:“雨航妹子手剥煮花生五香味”生产日期2024年1月19日,2024年3月12日,2024年4月1日,2024年6月1日,2024年7月2日,2024年7月19日6个批次,共36件(1月19日8件、3月12日8件、4月1日5件、6月1日5件,7月2日5件,7月19日5件,规格400g/袋*30袋/件,共1080袋),已全部销售完毕,单价为96.00元/件,销售金额3456元。“麻婆嘴手剥卤煮花生(五香味)”生产日期2024年8月18日1个批次,共5件(规格400g/袋*30袋/件,共150袋),已全部销售完毕,单价为75.00元/件,销售金额375.00元。本案认定当事人违法生产货值金额为3831.00元,违法所得为3831.00元。当事人能提供“雨航妹子手剥煮花生五香味”2024年1月19日、4月1日、6月1日、7月02日、7月19日批次当事人质量检验科出具的检验报告,四川众检四方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3月12日批次检验报告,“麻婆嘴手剥卤煮花生(五香味)”2024年8月18日批次当事人质量检验科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结果均为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规定,有证据能证明其生产的涉案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已停止生产涉案产品。
没收违法所得0.3831万元,罚款0.1300万元
1300.00元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9
3
成彭市监处﹝2023﹞51018223000385号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于2021年11月0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MA64M1TE3Y)、2022年03月17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1851018201689),经营主体合法。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康仁艳陈述,该批次原味炒花生(商标:苏太太、规格型号:350克/袋,生产日期:2022-12-17)是苏州市苏太太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生产的食品,共生产了450袋,成本价4.68元/袋,于2022年12月26日销售给苏州市苏太太食品有限公司450袋,销售价5.00元/袋,销售金额2250.00元,货值金额2250.00元。2023年06月20日,得知该批次原味炒花生被抽检检测不合格后,2023年06月21日向苏州市苏太太食品有限公司发出《不合格产品召回函》,于2023年07月06日共召回原味炒花生(商标:苏太太、规格型号:350克/袋,生产日期:2022-12-17)255袋(2023年07月07日将其全部销毁,无库存),该批次原味炒花生实际销售195袋,实际销售金额975.00元,违法所得975.00元。经该公司分析排查,造成该批次原味炒花生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在生产过程中将刚炒制出来的花生并未达到完全冷却就进行包装所致;该公司提供了《产品生产记录表》、《销售记录》、《发货单》等相关证据材料。
没收违法所得0.0975万元,罚款1.0000万元,责令改正
10000.00元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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