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佳佳洗化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乔俊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602L54236986X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国际金街DM3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24
(2022)吉06知民初2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白山市浑江区佳佳洗化商行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23
2022-06-15
(2022)吉06知民初2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浑江区佳佳洗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山市监浑行处罚字〔2024〕27号
由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已销售出2箱绿伞牌油烟净,仅有8组被召回,剩余的1箱和4组绿伞牌油烟净由于无法召回,无法进行鉴定,故无法认定这1箱和4组绿伞牌油烟净为假冒北京绿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商标的侵权商品。经过核查当事人提供的销货清单,没有产品编号,没有供货商名称、地址等信息,无法说明上游供货商。经我局合议讨论,当事人提供的销货清单上只有商品名称,没有商品批号,无法与现场鉴定的侵权商品一一对应,并且销售清单上没有供货商名称、地址等信息,无法说明白山市浑江区佳佳洗化商行购进的侵权商品渠道合规,也无法说明提供者。我局合议后认为,白山市浑江区佳佳洗化商行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相关规定。依据北京绿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提供的的报价单,违法经营额应为经过鉴定的三箱绿伞牌油烟净的实际出厂价加召回的8组绿伞牌油烟净的实际销售价格,一共为853.2元(计算公式:3×12×20.7+8组×13.5)。
2024年10月31日,我局收到北京绿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投诉书,投诉内容是白山市浑江区佳佳洗化商行销售侵犯北京绿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执法人员当日到达现场后,发现该店库房内存放三箱绿伞牌油烟净,批号:HD合格20270803,一箱12组,一组两瓶,一共72瓶。经北京绿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法务部经理现场鉴定,该店存放的72瓶绿伞牌油烟净均为假冒其公司商标的侵权商品。经过核查当事人提供的销货清单,没有产品编号,没有供货商名称、地址等信息,无法说明上游供货商。经我局合议讨论,当事人提供的销货清单上只有商品名称,没有商品批号,无法与现场鉴定的侵权商品一一对应,并且销售清单上没有供货商名称、地址等信息,无法说明白山市浑江区佳佳洗化商行购进的侵权商品渠道合规,也无法说明提供者。白山市浑江区佳佳洗化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311条:“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及时改正的。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2万元以下罚款。”结合自由裁量说明,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的3箱和8组绿伞牌油烟净。3、处违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共计853.2元人民币,依法上缴国库。
853.2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
2024-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