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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港北区惠而美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燕琼注册资本:0.0002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50802MA5L6DQH8T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贵港市港北区平安路599号康城小区2幢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港北市监处罚〔2023〕05-7号
2023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贵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平安路599号康城小区2幢1-5号的贵港市港北区惠而美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该便利店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为进一步调查了解情况,经请示批准我局于2023年5月30日对当事人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卷烟经营活动。2023年5月30日我局当场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库存的11个品种7.6条卷烟,价值人民币1153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有进货销售台帐,造成的违法所得无法统计,认定违法经营总额为115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4页,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卷烟的事实情况; 2、我局对经营者苏燕琼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卷烟的具体事实; 3、经营者苏燕琼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合法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经营行为; 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财务清单(港北市监财字〔2023〕05-12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卷烟及扣押卷烟数量等事实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3年6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港北市监告〔2023〕05-7号),当事人在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
罚款人民币235元,上缴国库。
235.00元
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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