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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乐源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红齐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411MA9M4FHE9C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开源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南300米农业科学院往东200米路南01号仓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湛市监处罚〔2026〕2号
2025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工作方案》,对当事人平顶山乐源商贸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营业中,发现操作员吴三平正在操作使用仓库内的宝鸡合力牌叉车,产品型号:CPC,设备代码:511010B582025M7930,现场发现在著位置无使用登记标志,另一名操作员王旭焱正在操作使用仓库内的上海龙工叉车,产品型号:FD30,特种设备代码:511010329201738800,执法人员在显著位置未发现使用登记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使用登记证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均不能提供。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使用登记和检验报告。 2025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2025年11月14日到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询问调查。 2025年11月17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到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询问,执法人员对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使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正在积极整改。 2025年11月18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到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第二次询问,执法人员对其制作了询问笔录,进一步证实当事人承认使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2025年11月25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5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特种设备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检验合格,已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当事人已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了技术档案,落实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各项管理制度已上墙。 2025年12月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减轻处罚的请求》1份,要求减轻处罚,同时当事人提供了4份直系亲属的住院证明、入院记录,2025年12月29日当事人提供了4位直系亲属住院收费票据13张,证明家庭确实困难。2025内12月29日该公司法人李红齐提供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合同一份,金额为270万元,证明公司经营确实困难。 2025年12月29日对该公司的叉车操作员王旭焱进行询问,执法人员对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进一步承认了上海龙工叉车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正在使用,使用时间较短。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及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实,当事人平顶山乐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从平顶山沃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处购买的宝鸡合力叉车,购买后经过检验合格但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即投入使用该特种设备,当事人对未对宝鸡合力叉车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事实予以承认。另一台上海龙工叉车于2025年9月从平顶山龙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进的,因手续不全,偶尔使用,当事人对使用上海龙工叉车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这一事实予以承认。 当事人在责改期限内已检验合格,已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至本案调查终结前,当事人已取得涉案特种设备的检验合格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组证据:2025年11月11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0张,证明执法人员2025年11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宝鸡合力叉车: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型式证书(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复印件1份、宝鸡合力叉车合格证明书复印件1份;现场提供宝鸡合力叉车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首次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特种设备(上海龙工、宝鸡合力)2台叉车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龙工上海)叉车未经检验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2025年11月17日,当事人提供龙工(上海)叉车: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复印件1份、叉车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1份、操作员证书复印件2份。上海龙工叉车的《产品买卖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叉车出厂检验合格但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7日提供检验申请单复印件1份,厂内机动车辆检验费财政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正在积极改正中。 第五组证据: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次,对操作员制作询问笔录1次,证明当事人正在使用特种设备(上海龙工)叉车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事实。 第六组证据:2025年11月27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9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2张、特种设备使用
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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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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