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林口县金沃土农资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丽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25MAC8YDNH2T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林口县莲花镇江西村(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市监处罚〔2025〕44号
2025年04月01日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林口县金沃土农资商店(位于林口县莲花镇江西村)进行化肥抽检,到林口县金沃土农资商店库房进行随机抽样,具体如下:名称:倍丰牌掺混肥料(高磷型BB肥)13-23-15;总养分≥51%;执行标准:GB/T21633-2020含氯(低氯);肥料备案号:HLICHFL2020-02611;净含量:50kg;生产日期:2025年3月13日;黑龙江爱农复合肥料有限公司;被委托单位:黑龙江省倍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181号;生产许可证号:(黑)XK13-001-00039;所属单位: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哈尔滨雨青农资有限公司掺混肥分公司;生产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工业路3号;库存:112袋;现场按照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抽样袋数15袋,用取样探子从最长对角线插入至1/2处,转动内管关闭探子去除,每袋取样不少于200g,总样品量不少于4kg;使用缩分器缩分至1500g;分装于三个洁净干燥塑料瓶中,一瓶送检、二瓶备查。 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化肥进行检验、检测鉴定。 2025年04月27日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XZJ/20250410198,检验结论:经检验,氯离子项目不符合GB/T 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5年04月28日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TXZJ/20250410198)》和《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检验结果告知书》林市监检鉴结〔2025〕3-001号,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倍丰牌掺混肥料(高磷型BB肥)是当事人在2025年3月4日从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哈尔滨雨青农资有限公司掺混肥分公司订货购买,购买数量是5吨(100袋),林口县经销商赠送了倍丰牌掺混肥料是同一个厂家、同一批次的肥料12袋,合计共112袋。购进价格为3540元/吨,177元/袋,共花费17700元。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银行进账单。当事人查验了供应商资质、产品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现库房内没有了库存,都已经销售出去农民下地使用了,故无法召回。当事人销售价格为185元/袋,本案违法货值金额以产品售货价计算,共计185*112=20720元,违法获利金额为(185-177)*112=896元,本案违法获利金额认定为违法所得,故违法所得8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2.现场笔录2份6张,证明案件来源,现场检查及核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4张,证明违法行为的确认。 4.现场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抽样单1张,证明检查抽样行为。 6.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XZJ/20250410198)1份6张,证明检验鉴定结果。 7.进货单据复印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各1张,证明购买数量、价钱。 8.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
1、没收违法所得8*112=896元。2、处货值金额0.6倍罚款,0.6*20720=12432元,罚没款共计12432+896=13328元,全部上缴国库。
12432.00元
-
2025-05-28
2
林农(农药)罚〔2023〕3号
未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
罚款
2000.00元
林口县农业农村局
2023-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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