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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武康张洋副食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21MA29JGQYXY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长虹东街32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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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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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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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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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4〕629号
2024年3月21日,在德清县阜溪街道长虹东街324号,根据消费者投诉,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德清武康张洋副食店(张洋)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的食品货架上,陈列有6包“起亮食品”元气脆骨肠(熏香香肠)(生产商:江苏起亮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方:辽宁省嘉香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42克、保质期:6个月;标注生产日期:2023/09/04)已经超过保质期限,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当场予以销毁。查获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经查明,2023年10月19日,当事人从德清县阜溪街道恒×食品商行以1.5元/包的价格,购进“起亮食品”元气脆骨肠(熏香香肠)20包,并以2元/包的价格在店内予以销售;截至查获日,当事人以2元/包的价格销售上述过期食品,共计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14元,违法所得2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鉴于本案当事人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小,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当事人应属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立即主动按规定开展整改;最后,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元;2.罚款人民币32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202元,收缴国库。
3200.00元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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