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张世粮油加工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晓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4AF3B54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洪湖市老湾回族乡民族路7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115号
2026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洪湖市老湾回族乡民族路75号的你粮油加工厂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1、当事人于2015年4月15日办理的营业执照从事农产品收购。2024年10月25日,当事人变更《营业执照》许可项目:食品小作坊经营,粮食加工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粮食收购。之后,当事人着手粮食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从事粮食生产经营活动。2、当事人正在进行粮食加工,没有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字(2026)第17004号】、《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当罚字(2026)NO:1000667】,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在改正前不得擅自进行粮食加工、并对当事人作出以警告行政处罚。2026年4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粮食加工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当事人厂仍未改正,仍未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从2024年10月至今实际累计经营5个月,每月加工粮食2000斤,共累计加工大米10000斤。当事人收购稻谷1.3元/斤、机器损耗、电费合计成本价2元/斤,成本总金额为20000元,大米销售价为2.5元/斤,总销售额25000元,获利5000元,据当事人陈述,该粮油加工厂系个人经营,没有建立进销货台账。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
2、处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8000元。
3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