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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东留家兴竹制品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培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824MA32HJLU82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东留镇大明村白岭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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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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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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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东处罚〔202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1.1定期检验中规定: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在压力容器停机时,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8.1.6.1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中规定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当事人的蒸煮锅固定式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后超过3年未进行首次定期检验,属于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蒸煮锅固定式压力容器生产碳化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的蒸煮锅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属于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当事人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校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校验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的人员进行锅炉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
罚款(38000元)
38000.00元
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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