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晶安消防设施服务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盛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422MA6JA4J52D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普定县定南街道普翼新城3栋1-38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普市监处罚[2023]114号
2023年8月25日,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收到对普定县晶安消防设施服务部抽检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的检验报告,依法对位于普定县定南街道普翼新城3栋1-38号商铺的普定县晶安消防设施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该服务部负责人涂有琼现场称已于2023年8月2日收到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邮寄的编号为:JZ230205TJ008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是产品名称为“有衬里消防水带”的产品不合格。负责人涂有琼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认可检验结果,店内摆放有2根同批次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经调查,该批消防水带是该店于2023年4月购进的,进货量为3根,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交易凭证。进购价是85/根,预定销售价是90元/根。截止到立案时,该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只向抽样人员销售了2根,按进购价85元/根销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25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5日到普定县晶安消防设施服务部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店内摆放有2根“有衬里消防水带”且正在开门营业的事实。
2. 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编号:安市监(2023)抽第033号)和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0104138)各1份,证明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商品进行抽样程序合法的事实。
3. 检验报告原件1份(编号:JZ230205TJ0084),证明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2023年5月18日在普定县晶安消防设施服务部抽检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
4. 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5日对普定县晶安消防设施服务部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 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时,该批“有衬里消防水带”仅剩2根和认可检验结果的事实。
5. 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涂有琼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 该店确实存在销售不合格产品以及该批“有衬里消防水带”进货价、销售价以及销售情况的事实。
6.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经营者邓盛芬和负责人涂有琼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普定县晶安消防设施服务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邓盛芬和涂有琼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店已取得主体资格的事实。
7.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普定县晶安消防设施服务部经营者邓盛芬委托负责人涂有琼全权办理该店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一事的事实。
案件性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0.025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55.00元
安顺市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安顺市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