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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清风苑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佩注册资本:2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00MAC2WT4MX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孝感市天仙路西湖明珠清风苑4号幢1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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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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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孝感市监处罚〔2026〕113号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白酒2瓶(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9日、批号:8522202 1); 3.罚款3400元。
3400.00元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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