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源本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国夫 | 注册资本:1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81325909706R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讷河市通南镇东北街(邮政对面3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讷市监处罚﹝2025﹞166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迪根®双氯芬酸钠缓释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70209;产品批号:09725286;生产日期:2025/09/01;有效期至:2028/08;生产企业: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坪山制药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在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025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随机抽取的处方药迪根®双氯芬酸钠缓释片未凭处方销售。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进行改正。2025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抽取的处方药诺捷康®头孢氨苄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3021818;生产日期:2025.06.27;产品批号:2506172;有效期至:2027.05;生产企业:黑龙江诺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随货同行单显示该药品共购进20盒,剩余18盒,在2025年11月20日销售的2盒仍未能提供销售时的医师处方。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5,000.00元罚款。
5000.00元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