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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定县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燕波注册资本:2378.682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3MA6HBK1UXJ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金南街道泓源国际城12栋1单元1层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贵市监处罚﹝2026﹞47号
2026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发建设的贵定县云升花园小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检查查明:该小区5号楼1单元客梯(出厂编号XODTH07223)、5号楼2单元货梯(出厂编号XODTH07226) 处于通电运行状态,供业主正常使用;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2台电梯的监督检验合格证明,经贵州省特种设备监管平台核查,无该2台电梯的检验登记信息。 执法人员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贵市监特令〔2026〕第0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限期5月12日前向黔南州特种设备检验所申报检验,检验合格并依法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于当日对上述2台未经检验的电梯依法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经查明,当事人系贵定县云升花园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案涉项目共配置电梯6台,其中5号楼4台、14号楼2台,均由重庆城奥电梯有限公司完成安装告知及安装施工,于2025年4月全部安装完毕。因项目电梯供电为临时用电,不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验收条件,上述电梯安装后长期处于断电停用状态。 2026年1月,因5号楼业主交房诉求强烈,当事人为保障交房、维护社会稳定,于2026年1月8日委托重庆城奥电梯有限公司对5号楼1单元客梯、2单元货梯进行自行检查,自检结论为合格。自2026年1月起,当事人在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未取得检验合格报告,仅依据电梯安装公司(重庆城奥电梯有限公司)的内部自检合格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2台电梯交付业主使用。使用期间,当事人委托贵州指向针电梯有限公司提供电梯检修及应急救援服务,截至案发未发生电梯故障、困人等安全事故。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已于2026年5月12日向黔南州特种设备检验所申报检验,检验机构已受理,待检验合格后依法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信息; 证据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委托权限; 证据3:现场检查笔录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检查、指令整改及依法查封的事实; 证据4: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违法事实; 证据5: 电梯安装告知单1份、出厂合格证明1份、自行检查报告1份,证明电梯安装完成及自检情况; 证据6: 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电梯出厂编号及使用情况、查封现状; 证据7: 贵州省特种设备监管平台截图,证明案涉电梯未申报检验、无检验合格信息; 证据8: 电梯维保及应急救援服务协议1份、被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及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第三方提供电梯检修及应急救援服务且第三方公司具备合法资质的事实; 证据9: 特种设备检验受理回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整改、申报检验的事实; 证据10: 减轻处罚申请书,证明当事人主动申请减轻处罚的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黔南州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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