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宁区郑陆亮洪水产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龚亮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402MA1X9XDG17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天宁区郑陆镇三河口消费品综合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常天市监处罚〔2023〕ZL-36号
2023年9月12日,我局收到常州检验检测标准认证研究院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223022515-001号),检定结果中显示,检定项目“通用技术要求的检查 计量的安全性”一栏,检定结果为不符合,依照JJG 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经批准,我局于当日立案。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对位于天宁区郑陆镇三河口消费品综合市场的天宁区郑陆亮洪水产摊送达了《常州检验检测标准认证研究院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223022515-00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现查明,当事人使用的ACS-30电子计价秤是2023年年初在天宁区郑陆镇三河口消费品综合市场一流动推销员处购买,购买时不知道上述电子计价秤零位可调整,且当事人也没有对该电子计价秤申请检定。我局委托常州检验检测标准认证研究院对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经检定,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无法提供从天宁区郑陆镇三河口消费品综合市场流动摊贩处购买上述电子计价秤的销售票据,支付记录,无法确定上述电子计价秤的具体来源。当事人在售卖水产品时没有制作销售记录且没有顾客具体信息,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调查中,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未能提供水产品的销售记录,也未能提供电子计价秤进货来源材料,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在销售中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经常州检验检测标准认证研究院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构成了使用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500元,上缴国库;2、没收电子计价秤1台。
罚款金额5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500.00元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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