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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潭县胡红药房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官齐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8MAAKDY5C7D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黄家坝街道民建街D栋6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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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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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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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湄市监处罚[2023]227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11日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2 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检查情况; 2.湄潭县胡红药房《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投资人韩桃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 3.湄潭县胡红药房投资人韩桃出具的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湄潭县胡红药房店员胡红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事实; 4.我局2023年12月20日对湄潭县胡红药房店员胡红《询问笔录》2份,证明违法事实及案情; 5.我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场所/设施/财务清单》1份,证明对涉案物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6.我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解除扣押; 7.湄潭县胡红药房《物品委托保管书》1份,证明当事人自愿委托我局保管涉案药品; 8.当事人提交“湄潭盛迎医药有限公司西药销售出库单”复印件3份、“贵州鼎圣药业有限公司销售订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过期药品来源及采购情况;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单据1份,证明涉案药品采购数量; 9.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2024年1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湄市监罚告〔2023〕22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4年1月18日,当事人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称因多方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希望可以得到进一步减轻处罚,并提供了相关佐证材料。经我局复核属实,决定予以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超范围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之规定,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
罚款4.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0000.00元
遵义市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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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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