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观山湖区银亮眼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爱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5MA6H73BF2B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宾阳街道西南国际商贸城4幢D单元3层14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观市监处罚〔2026〕144号
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构成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无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符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第十七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和和参考《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十七“《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裁量阶次:一般;适用情形:《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裁量参考因素: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较大;裁量权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贰元整(¥12.00元);
二、处以货值金额2倍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陆元整(¥756.00元);
罚没共计人民币柒佰陆拾捌元整(¥768.00元),上缴国库。
756.00元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