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梧州市大伟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秦伟伟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400MA5NFY4Y5L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梧州市龙山路5号6号楼A单元801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梧市监处罚〔2023〕259号
当事人未依法报送2020年度、2187年度企业年度报告,经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不在该地址经营,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报税,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报送2020年度、2021年度企业年度报告,经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不在该地址经营,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报税,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企业基本信息单(电脑咨询单)、广西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证明、《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核查有关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函》《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对有关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协助核查结果的复函》《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局于2023年4月38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局网站公告送达了《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补充证据,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影响了市场管理秩序和市场主体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且持续时间较长,在本局发出《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后也未补办年报,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十四)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规定的情况。综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元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9
2
梧市监处[2023]259号
当事人未依法报送2020年度、2021年度企业年度报告,经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不在该地址经营,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报税,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企业基本信息单(电脑咨询单),证明主体资格、成立时间、尚未注销; 2. 广西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证明至少连续两年未年报的证明,证明当事人2020年度、2021年度未年报; 3.《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核查有关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函》,证明我局向税局了解当事人的报税情况; 4.《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对有关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协助核查结果的复函》,证明企业税务状态;5.《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我局门户网站截图,证明开展立案前我局已通过门户网站提醒当事人补报年度报告或办理变更、注销登记;6.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吊销执照(登记证)#
0.00元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07-05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1-07-06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