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迅驰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邬亮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35KDH42L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相城镇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6
(2025)浙0211民初8640号
运输合同纠纷
宁波市镇海骏鑫运输有限公司
高安市迅驰物流有限公司,邬*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
2020-08-27
(2020)赣0983民初4877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高安市迅驰物流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
高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19
2020-12-08
(2020)鄂0222民初380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明**与郑**、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5336.08元
民事案件
2
2019-07-26
2019-07-24
(2019)赣0923执878号
聂**、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4075.00元
执行案件
3
2019-05-29
2019-04-11
(2019)赣0923民初89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聂*、聂**等与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64904.75元
民事案件
4
2018-07-02
2018-06-28
(2018)赣0983执1424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高安市迅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8-06-27
2018-05-16
(2018)赣0983民初323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高安市迅驰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佛交罚﹝2025﹞00735号
高安市迅驰物流有限公司使用赣C0532E.粤R902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和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第95项,本机关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处罚决定。
高安市迅驰物流有限公司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04
2
闽交执漳高三﹝2024﹞罚字第75号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
300.00元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4-05-29
3
粤穗从交运罚﹝2023﹞CH20231211001号
本机关依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雇佣的司机谭永深使用赣C34P3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于2023年12月11日在G355线从化区岭南村路段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为证。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1000.00元
广州市从化区交通运输局
2023-12-11
4
永修交超罚﹝2023﹞0119号
高安市迅驰物流有限公司赣C5K427.赣C32D9挂车辆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
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8000.00元
永修县交通运输局
2023-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