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快大茂镇家得乐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顺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21MA14XUJT2U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快大茂镇金帝大厦负一楼门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0-13
(2022)吉0521民初77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通化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县快大茂镇家得乐超市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2
2022-10-10
(2022)吉民申2613号
租赁合同纠纷
通化县快大茂镇家得乐超市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3
2022-09-23
(2022)吉民申2613号
租赁合同纠纷
通化县快大茂镇家得乐超市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4
2022-08-24
(2022)吉0521民初77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通化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县快大茂镇家得乐超市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5
2022-07-20
(2021)吉05民终1463号
排除妨害纠纷
通化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县快大茂镇家得乐超市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03-24
(2022)吉0521民初183号
民间借贷纠纷
通化县快大茂镇家得乐超市
李**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7
2022-03-15
(2022)吉0521民初183号
民间借贷纠纷
通化县快大茂镇家得乐超市
李**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8
2022-02-28
(2022)吉0521民初183号
民间借贷纠纷
通化县快大茂镇家得乐超市
李**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9
2021-12-30
(2021)吉05民终1463号
排除妨害纠纷
通化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县快大茂镇家得乐超市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1-12-30
排除妨害纠纷
通化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县快大茂镇家得乐超市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22
2022-10-20
(2022)吉0521民初77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通化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县快大茂镇家得乐超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11-21
2022-07-27
(2021)吉05民终1463号
租赁合同纠纷
通化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县快大茂镇家得乐超市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8952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3-30
2022-03-25
(2022)吉0521民初183号
民间借贷纠纷
通化县快大茂镇家得乐超市、通化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2-21
2021-10-18
(2021)吉0521民初986号
民间借贷纠纷
通化县快大茂镇家得乐超市、通化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9-30
2021-08-16
(2021)吉0521执保87号
物权保护纠纷
通化华晨房地产发开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县快大茂镇家得乐超市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20952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县市监处罚〔2025〕41号
经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未生产过生产批号H201115且限期使用日期为20250915的美加净翠竹密集保湿爽肤水产品。美加净翠竹密集保湿爽肤水(备案号:沪G妆网备字2017016215),产品保质期4年,该备案于2020年08月04日注销。备案号沪G妆网备字2017016215“美加净翠竹密集保湿爽肤水”产品已于2020年08月04日之前停产。目前,已生产产品均已过限期使用日期。
当事人对调查结果未提出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美加净翠竹密集保湿爽肤水(备案号:沪G妆网备字2017016215)”20瓶,购进价格21.67元/瓶,已售出18瓶,销售价格25.5元/瓶,退货销毁2瓶,无库存,因当事人与哈尔滨市彩轩经贸有限公司是合作关系,哈尔滨市彩轩经贸有限公司没有给当事人购进价,购进价是电脑系统根据销售价格自动生成,当事人亦无法证明实际成本,故认定销售金额为违法所得,销售所得459元。当事人提供进货商资质以及产品生产厂家资质等材料,证明其履行进货查验验收制度。
当事人销售美加净翠竹密集保湿爽肤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化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9元。2、并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459元。
459.00元
通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