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蓝星餐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卢建良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344021104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康华路10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15
(2022)浙0302民初21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温州市蓝星餐饮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双屿办罚决字﹝2025﹞第000063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7月16日14时30分,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路*号门口人行道上放置一个伸缩式遮阳蓬,并在篷下摆放桌子贩卖杏仁腐、卤味熟食等食品,经测量,占道面积计9平方米,该行为已影响市容及行人通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的决定: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数。
1.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
8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双屿街道办事处
2025-07-29
2
温鹿双屿办罚决字﹝2024﹞第000101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7月17日检查发现,当事人作为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路**号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行政处罚的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数。
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元整(¥650.00)
65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双屿街道办事处
2024-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