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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苏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维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4MA4K32PA5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天地19号丰隆楼1-14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5〕198号
现查明,当事人自述因其员工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2019年11月9日在有赞平台上发布“降脂排毒,清肝明目”等医疗用语,页面中销售的商品“田小姐清肝茶”是一款普通食品,不具备任何功效,当事人通过自查于2022年1月23日发现上述广告存在问题,自行将该广告进行删除修改,该广告页面是当事人员工加班制作,制作费用为100元。当事人有赞精选平台店铺“百分之一/日雑店”已关店注销。 当事人自述涉案商品“CPB/肌肤之玥凝润采妆前霜”是推销人员上门推销的商品,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4日用现金采购,商品批号为1042LN,购进数量为10支,购进单价为190元/支,购进金额合计1900元;该商品网店中销售价格为299元/支,截止2022年1月10日,该商品共销售9支,销售金额合计2691元,剩余库存1支。经当事人与投诉人确认,投诉人购买的“CPB/肌肤之玥凝润采妆前霜”批号为1042LN,与当事人剩余库存为同一批商品。2025年8月11日,当事人将销售给投诉人的1支涉案商品作退款处理。 2022年3月9日,当事人与投诉人协商一致,请本局将当事人库存的1支“CPB/肌肤之玥凝润采妆前霜”与投诉人购买的1支该商品邮寄至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鉴定真伪。2024年6月21日,本局收到商标权利人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鉴定结果,上述两支商品均为假冒第41072913A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对此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无法向本局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能证明上述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相关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2990(299*10)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682(299*9-190*9-299)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鉴于当事人已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罚款400元。 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一、没收侵权商品“CPB/肌肤之玥凝润采妆前霜”1支;二、没收违法所得682元;三、罚款2990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侵权商品“CPB/肌肤之玥凝润采妆前霜”1支; 二、没收违法所得682元; 三、罚款3390元。 罚没款合计4072元。
3390.00元
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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