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美津宜和妇儿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磊 | 注册资本:2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4578337953D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阳光公寓6号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6-29
(2021)津0104民初226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张*,胡**
天津美津宜和妇儿医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
2021-06-29
(2021)津0104民初226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3
2020-01-14
劳动争议
马*
天津美津宜和妇儿医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4
2020-01-10
劳动争议
马*
天津美津宜和妇儿医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5
2019-11-04
劳动争议
马*
天津美津宜和妇儿医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03
2021-07-16
(2021)津0104民初226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张*、胡**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35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7-31
2020-05-11
(2019)津0104民初14017号
劳动争议
马*与天津美津宜和妇儿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41375.14元
民事案件
3
2019-08-09
2019-05-10
(2018)津0104民初14623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张*、胡**等与天津美津宜和妇儿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06-21
2017-12-06
(2017)津0104民初587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刘*与天津美津宜和妇儿医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11-29
2017-08-04
(2017)津0104民初5314号
劳动争议
孙**与天津美津宜和妇儿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9846.00元
民事案件
6
2017-11-28
2017-11-23
(2017)津01民终7016号
劳动争议
孙**、天津美津宜和妇儿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7-08-21
2017-04-21
(2017)津0104民初3141号
劳动争议
天津美津宜和妇儿医院有限公司与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7-05-23
2017-05-15
(2017)津0104执1669号
劳动争议
孙**、天津美津宜和妇儿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7-04-21
2017-04-21
(2017)津0104民初3141号
劳动争议
天津美津宜和妇儿医院有限公司与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6-04-07
2016-04-07
(2016)津0104民初3421号
劳动争议
付**与天津美津宜和妇儿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稽罚〔2024〕18号
1.存在客户抽奖取得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美津宜和以抽奖等方式向客户赠送礼品,金额共计180893.69元,美津宜和向客户赠送礼品时应作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共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6178.73元。2.存在老客户介绍新客户返利,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美津宜和在老客户推荐新客户的活动中,向介绍新客户的老客户给予面值1000元的京东卡728张,合计金额728000元。美津宜和未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共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6400元。3.存在为部分员工提供宿舍并负担住宿费用,未并入员工工资薪金问题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美津宜和为张丽娟、武振等20名员工提供宿舍并负担费用,共计459600元。美津宜和未将上述费用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共计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9375.91元。4.支付给其他医院医生的会诊费、讲课费等劳务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美津宜和邀请其他医院的医生参与会诊、讲课等活动并支付会诊费、讲课费等劳务费,共计557815.4元。美津宜和未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共计99661.9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九条,《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河北省税务局、山西省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3号)附件第二十六条,按上述税款处1倍的罚款共191616.58元。
191616.58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12-20
2
2023112412164312027303
天津美津宜和妇儿医院有限公司血液储存环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警告
-元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