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实力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建华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MA2AFCKM1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沙泥街54号,竺家巷95号(9-18)(9-19)室(集中办公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3﹞1172号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电梯维保单位,当事人涉案在用的1台货梯(设备识别码177847,出厂编号110393,内部编号3#),使用单位:某有限公司。当事人受某有限公司委托,对上述电梯开展日常维护保养工作。2023年0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电梯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对涉案电梯贴于轿厢内的“浙江特种设备在线”二维码扫描后查见,当事人维保人员于2023年09月03日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维保记录显示底坑环境: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层门门锁电气触点......井道照明齐全正常。随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维保的上述电梯底坑积水较多,当事人维保人员在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时,未执行“底坑环境”项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因单次保养的费用为150元,因此违法所得按150元论处。另查明,当事人在我局检查发现后对上述维保不到位的电梯进行了再次保养。<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没款合计10150元。 <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没款合计10150元。
1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