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全州华康脑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书华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24MA5QG1WA57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全州镇绕城路龙眼井村旁(民政局养护院1号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全市监处罚〔2025〕178号
2025年2月8日,当事人将全州县融媒体中心为其制作的《‘氧’出健康 ‘氧’护生命/全州首台医用高压氧舱正式运营》一文,转载至其公司微信公众号平台(https://mp.weixin.qq.com/s/RBc139EGcgYkABOa3Ma0UQ),该文中有“高压氧舱负责人介绍…在突发性耳聋治疗中,72小时内介入高压氧治疗的有效率可达85%以上。此外,高压氧治疗一氧化碳中毒、突发性耳聋耳鸣、脑外伤、脑梗死、眩晕综合症、面瘫、脊髓损伤、骨折术后愈合不良及各类缺血缺氧性疾病方面有显著的疗效”等内容,该医疗器械广告未经审查,并宣传有效率、涉及医疗技术、疾病名称等,其广告费用共1600元;4月2日,该微信公众号再次发布标题为“生命的重启:一位精神疾病患者的康复之路”一文,文中有刘先生送锦旗图片及讲述其父亲生病时情形、治疗经过及治愈现状等内容,该广告利用了患者名义作证明。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情节,建议对当事人拟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责令停止发布、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3倍罚款4800元。
4800.00元
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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