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新合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进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2676451549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红安县城关镇民主街46号原银丰公司办公楼三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05
(2021)湘01民终12975号
买卖合同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8-14
(2020)鄂1122民初9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红安县新合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许**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2
2021-12-20
(2021)湘01民终129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钟*、蔡**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83983.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2-29
2020-09-15
(2020)鄂1122民初9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红安县新合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与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78841.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2-25
2020-08-30
(2020)鄂1122民初8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与红安县新合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10-22
2018-10-19
(2018)湘0124民初65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沙博鑫出口烟花有限公司与红安县新合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12-27
2018-12-04
(2017)鄂1122民初17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灵山县永新花炮有限公司与红安县新合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8-11-22
2017-08-10
(2017)湘0181民初51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大吉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与红安县新合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10-17
2018-05-08
(2018)湘0181民初278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与红安县新合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55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8-09-20
2018-09-14
(2018)湘01民辖终8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红安县新合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08-07
2018-05-14
(2017)赣0922民初7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万载县腾祥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与红安县新合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08-03
2018-05-14
(2017)赣0922民初7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万载县株潭鸿盛花炮厂、张**等与红安县新合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6﹞93号
一、当事人销售标志项目不合格的富贵来发财炮(2026.02.05,规格:10盘/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之具体规定,构成了销售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二、当事人销售引燃装置项目不合格财富民祥精品电光炮(生产日期:2025年10月,规格:24盘/箱)和财富民祥精品电光炮(生产日期:2026年1月,规格:6盘/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790元;2、处货值金额27250元2倍的罚款,即罚款54500元。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合并执行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合计7990元;2.处以罚款合计545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2490元。
545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2
(黄)应急罚﹝2024﹞06-02号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情况;私家车进库区自取烟花
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20000.00元
黄冈市应急管理局
2024-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