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山湖区百合联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建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5MAAM1KTE4X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碧桂园西南上城天悦府项目16号楼内底商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观市监处罚[2023]316号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同日经局领导批准依法立案调查。
2023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依法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2日从三桥综合批发市场购进生花生米与贵州黔裕泰商贸有限公司联合经营采取扣点方式(从销售金额中扣百分十的点)销售这批生花生米共8公斤,销售价:23.6元/公斤,货值金额:188.8元。2023年9月15日以销售货价被抽检3.0398公斤,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共获利18.8元。
货值金额计算:23.6元/公斤×8公斤=188.8元
违法所得计算:188.8元×10%=1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P230917021),并对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所经营生花生米的进货来源以及销售情况的事实;
3.办案人员拍摄现场经营场所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客观事实;
4.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抽检事实;
5.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民事行为能力身份信息和被委托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预包装食品备案回执、销货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一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字盖章认可。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