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秀绒副食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秀绒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1021MA70W2AU9W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河滨北路西段林业局楼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洛烟处﹝2023﹞第L0014号
2023年06月08日15时03分至同日16时35分,我局执法人员王凯(271002520011)、刘亚军(271002520012)在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河滨北路林业局楼下例行市场检查,当检查到张秀绒经营的秀绒副食批发部时,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经现场负责人同意后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卷烟柜后面库房发现了喷码为(2102447823052803/SLYC61101100030)等(具体卷烟码段详见涉案卷烟码段登记表)中华(软)叁条、好猫(吉祥)壹拾叁条、好猫(金猴王)陆条,计叁个品种,贰拾贰条卷烟,价值伍仟捌佰元整。我局执法人员核对涉案卷烟中华(软)叁条、好猫(吉祥)壹拾叁条、好猫(金猴王)陆条32位喷码与持证人客户代码不符,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证明,当事人张秀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发现经营场所卷烟南京(炫赫门)零点伍条,计壹个品种,零点伍条卷烟,价值捌拾元整,经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卷烟初步辨别,外包装粗糙、字迹模糊,有明显的造假特征,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构成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上述涉案卷烟共计肆个品种,贰拾贰条零伍盒卷烟,总价值伍仟捌佰捌拾元整(5880.00元)。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现场负责人当场确认无误。经局领导批准同意,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并将洛南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洛烟存通字[2023]第057号)送达现场负责人。现查明:上述卷烟是2023年6月7日当天,当事人店里来了一男子(男,身高175cm,中等身材,短发,无联系方式)因之前几天到当事人店里购买酒,没有给当事人结清酒钱,该男子带来了他家中过事剩余的卷烟想用卷烟折抵他购买的酒的酒钱。由于该男子所拿的卷烟价格给当事人算的比较便宜,当事人经过清点卷烟中华(软)叁条、好猫(吉祥)壹拾叁条、好猫(金猴王)陆条,共计叁个品种,贰拾贰条卷烟,就用上述这些卷烟折抵了该男子所拿的酒的酒钱,两者之间的差价当事人给该男子现金付款,无购买交易凭证。当事人店里查获的南京(炫赫门)零点伍条是路过当事人商店的一个老汉用该零点伍条换了两箱方便面,当事人之前不认识此人。之后就将上述卷烟放在他店里准备销售,还未来得及销售。与2023年6月8日被我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查获。本案固定的证据有《检查(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检查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涉案的违法物品;《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具体情况;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个体经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依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证明涉案卷烟价格;《涉案卷烟码段登记表》证明涉案卷烟的码段。以上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凿且客观真实并与本案相关联,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800元的10%罚款,罚款计为人民币58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停止销售;2.将非法销售的卷烟南京(炫赫门)0.5条公开销毁。
580.00元
洛南县烟草专卖局
2023-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