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蓝田县吉茂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延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22MAB0LEM0X6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文化路西段北侧(马志宏房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蓝烟处﹝2025﹞第031号
2025年4月14日9时23分,我局执法人员接12345市长热线投诉称,蓝田县文化路西段北侧吉茂超市向未成年人售卖卷烟。4月15日10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及蓝田县公安干警到达吉茂超市,向当事人林延华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经查该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610122130567,其经营场所“不向未成年人售卖卷烟”的警示标识张贴到位。现场查看该店收付款记录,发现该店于2025年3月26日19时35分左右,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利群(新版)卷烟一盒。现查明:蓝田县文化路西段北侧吉茂超市当事人林延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5年3月26日19时35分,当事人林延华在难以判明曾某琪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按法律规定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向未成年人曾某琪销售利群(新版)卷烟1盒,该卷烟销售价格为18.00元/盒,当事人林延华已于2025年4月16日返还未成年人曾某琪18.00元,亦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现场笔录;2、当事人的陈述;3、未成年人曾某琪的证人证言;4、证据复制提取的包括:当事人林延华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林延华、未成年人曾某琪、监护人范某珂的身份证复印件,微信付款记录凭证截图照片、微信收款凭证截图照片等;5、退款记录。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蓝田县烟草专卖局
2025-04-24
2
蓝烟处﹝2023﹞第086号
2023年7月13日19时01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在蓝田县文化路西段62号吉茂超市,向当事人林延华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一楼楼梯下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纸箱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好猫(金猴王)43条、芙蓉王(硬)3条,共计2个品牌46条。上述卷烟品牌、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行政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蓝田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蓝烟存通字[2023]第1619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林延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中好猫(金猴王)43条是2023年6月17日晚当事人在店内从一推销卷烟的陌生人处购进,剩余的芙蓉王(硬)3条是当事人为他人代售。后该批卷烟存放于其经营的吉茂超市,用于自己店里日常销售,还未销售就被我局依法查获。当事人陈述的该批卷烟的送货人无法找寻,故不予追究。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林延华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核算价格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2号)文件执行,当事人林延华违法进货总额为3975.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当事人林延华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当事人林延华签字确认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3、当事人林延华的询问笔录;4、证据复制(提取)单(包括:当事人林延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林延华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卷烟原始存放状态的照片及卷烟喷码照片等);5、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6、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处以林延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3975.00元7%的罚款计278.25元的行政处罚。
278.25元
蓝田县烟草专卖局
2023-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