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祁县华伟车行(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永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727MAD897JE18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祁县峪口乡鲁村(乡政府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祁市监处罚〔2024〕67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4年11月4日,执法人员通过对祁县华伟车行的负责人陈永兴的委托人王亚所做的询问笔录内容了解到:1.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是从太谷购进,未索要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档案,共购进两辆。2.该批次电动自行车购进单价大概为1000元/辆,销售单价均为1499元/辆。3.王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陈永兴的身份证复印件,王亚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4.当事人未销售该批次电动自行车,故无违法所得。5.当事人未改装该批次电动自行车,称其不知道该批次电动自行车经没经过改装或是谁改装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检测报告(编号:TXZJ/20240903307)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通知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陈永兴的身份证复印件,王亚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抽样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买车辆价格及数量; 4.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已经过当事人确认。
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蓄电池防篡改装置; 2.罚款人民币2998元。
2998.00元
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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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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