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讷河市鑫丰农资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培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81MA1A03F1XP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讷南镇西南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讷市监处罚[2023]16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7日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长宏化肥商店购入10吨六颗星掺混肥料(N-P2O5-K2O 27-14-14总养分≥55%,低氯,净含量:40Kg, 生产日期:2023.03.19),,有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截止案发时该批肥料已全部销售,有销售凭证,进货价格3,875.00元/吨,销售价格4,000.00元/吨,货值金额:40,000.00元,违法所得1,250.00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日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JZ230104HG077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书后发布了不合格批次化肥召回公告,未能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 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 2.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 ,证明 当事人应尽法律义务。 3.询问通知书一份 ,证明 当事人应知应尽义务。 4.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 经营者李培亮陈述购进六颗星掺混肥料的相关违法经营事实。 5.经营者李培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 经营者的自然人信息。 6.讷河市鑫丰农资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明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其合法经营资格。 7.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JZ230104HG0771)原件一份 ,证明六颗星掺混肥料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化肥。 8.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执一份,证明履行告知当事人检验不合格结果和有权复检义务。 9.检验报告书厂家中国邮政邮寄凭证一份,证明履行告知化肥生产厂家检验不合格结果的义务。 10.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样检验合同复印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复印件和抽样单、抽样记录各一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六颗星掺混肥料进行样品抽样程序合法。 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检验员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具备检测化肥合法资质和出具检验报告书法律效力。 12.销售清单复印件两份 ,证明六颗星掺混肥料销售数量、价格和去向。 13.现场照片三张 ,证明 现场情况。 14.化肥外包装照片二张,证明 抽检化肥基本信息。 15.召回公告及其张贴照片、召回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 当事人对不合格批次化肥召回情况。 16.购进六颗星掺混肥料进货票据一份 ,证明 六颗星掺混肥料购进时间、渠道、数量、价格。 17.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长宏化肥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吉林云天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该批化肥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销该掺混肥料的进货来源的合法性和进货查验制度的执行情况。 18.《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农资打假保春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讷市监发﹝2023﹞5号)一份,证明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19
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0元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31
2
讷市监处罚[2023]14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5日从黑龙江汇可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入2吨施可丰六味地保微生物菌剂(有效活菌数≥5亿/g,氮磷钾≥8%,有机质≥45%,净含量:20Kg, 生产日期:20220310),有进货票据,供货方、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和这批化肥的出厂检验报告书。截止案发时该批肥料已全部销售,有销售凭证,进货价格3,000.00元/吨,销售价格3,250.00元/吨,本案货值金额:6,500.00元,违法所得500.00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日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JZ230104HG0770),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书后发布了不合格批次化肥召回公告,未能召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 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 2.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 ,证明 当事人应尽法律义务。 3.询问通知书一份 ,证明 当事人应知应尽义务。 4.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 经营者李培亮陈述购进微生物菌剂的相关违法经营事实。 5.经营者李培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 经营者的自然人信息。 6.讷河市鑫丰农资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明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其合法经营资格。 7.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JZ230104HG0770)原件一份 ,证明微生物菌剂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化肥。 8.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执一份,证明履行告知当事人检验不合格结果和有权复检义务。 9.检验报告书厂家中国邮政邮寄凭证一份,证明履行告知化肥生产厂家检验不合格结果的义务。 10.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样检验合同复印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复印件和抽样单、抽样记录各一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微生物菌剂进行样品抽样程序合法。 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检验员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具备检测化肥合法资质和出具检验报告书法律效力。 12.销售清单复印件三份 ,证明 微生物菌剂销售数量、价格和去向。 13.现场照片三张 ,证明 现场情况。 14.化肥外包装照片二张,证明 抽检化肥基本信息。 15.召回公告及其张贴照片、召回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 当事人对不合格批次化肥召回情况。 16.购进施可丰六味地保微生物菌剂进货票据一份 ,证明 施可丰六味地保微生物菌剂购进时间、渠道、数量、价格。 17.黑龙江汇可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该批化肥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销该微生物菌剂的进货来源的合法性和进货查验制度的执行情况。 18.《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农资打假保春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讷市监发﹝2023﹞5号)一份,证明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罚款0.6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6500.00元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