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蕴县珍苑餐饮广场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畅伟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322MA79G5GP55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富兴路41号富林水岸小区11栋3单元1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富市监处罚〔2026〕26号
2026年3月25日,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素非娅·加合甫、帕丽达·达合斯坦来到富蕴县珍苑餐饮广场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执法人员在依法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对经营单位进行了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店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后堂卫生较差等问题存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完成。2026年4月2日,执法人员素非娅·加合甫、帕丽达·达合斯坦再次来到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整改了后堂卫生等问题,但该店尚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记录台账》记录不全面,台账中的食品规格、进货商、供货商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与购证明是否一致、验收人等内容均未记录。承办人员于2026年4月8日依法定程序询问了该店经理赵美娜,当事人亲自承认其确实在经营过程中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且在执法人员第一次给予责令改正及警告后,仍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现将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圆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富蕴县财政局(帐号300815012902491986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之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富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5000.00元
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