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骏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拉洁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MA2L3DLJ0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宋桥片区D06-1地块(温州艾锐德科技有限公司内4号楼105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19
(2024)沪73民初2243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
温州市博朗美容美发器材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温州骏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3〕185号
经查明,抽检不合格的吹风机是在当事人网店销售。当事人于2022年9月6日和2022年10月3日向**购买了以12元/台的价格购买了2个批次的电吹风,9月6日买了白色50台,绿色50台;10月5日买了白色250台,绿色50台,总计400台。根据2022年10月2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合格。该吹风机店铺标价是43.9元,根据优惠券的不同,该产品有不同的售价。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订单,当事人销售上述吹风机的货值是9809.57元,违法所得是5037.15元。当事人于2023年1月18日开始与消费者电话联系,让其退回吹风机。截至目前,无消费者将吹风机退回。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037.15元,并处罚款19619.14元,两项共计24656.29元,上缴财政。
19619.14元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