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颐中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子龙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3MABQ68EUXK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兴路16号中南铂悦府商业中心S2-4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4
(2025)新0103民初5787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乌鲁木齐市颐中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姚**,乌鲁木齐市人民公园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
2024-08-27
(2024)新0103民初7891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乌鲁木齐市颐中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姚**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7-02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程**
新疆向山向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9-20
2023-08-23
(2023)新0103民初3339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程**、新疆向山向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沙市监扬处(2024)202号
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
1、罚款65000元
65000.00元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3
2
乌沙市监扬处罚(2024)202号
市场准入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第(三)项:“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65000元(陆万伍仟元整)。
65000.00元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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