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榆树市大岭镇千佰分食品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秀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4KM722J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大岭镇街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5〕283号
榆树市大岭镇千佰分食品商店成立于2012年03月21日,经营范围为:食品、烟酒、日用百货、青菜、水果,经营者:苏秀英。上述超过保质期“东方树叶茉莉花茶”(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4年5月13日,保质期9个月)2024年6月7日从榆树市鹏泰食品经贸有限公司购进1箱15瓶,进价为55元/箱。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之后共计7瓶,于2025年2月14日向消费者销售了1瓶,销售价格为5元/瓶,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超过保质期库存6瓶。确定货值金额为35元,认定其违法所得为5元。
2025年2月15日,我局接到吉林省接诉即办工单(编号:DH25021522010009446),投诉人称2025年2月14日在榆树市大岭镇千佰分食品商店购买到了过期食品“东方树叶茉莉花茶”(生产日期:2024年5月13日,保质期9个月)。我局执法人员刘彬、朱思雨于2025年2月17日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在榆树市大岭镇千佰分食品商店货架上发现6瓶“东方树叶茉莉花茶”(生产日期:2024年5月13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现场予以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的“东方树叶茉莉花茶”6瓶;2.没收违法所得5元;3.罚款人民币:1000元,共计1005元。
1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9
2
榆市监行处字〔2024〕1512号
市场主体名称为榆树市大岭镇千佰分食品商店,注册日期:2012年3月21日,经营范围:食品、烟酒、日用百货、青菜、水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正在销售3袋零嘴熊鱼豆腐和3袋鱼干巴小鱼仔,零嘴熊鱼豆腐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10日,保质期10个月,鱼干巴小鱼仔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售出超过保质期零嘴熊鱼豆腐4袋、鱼干巴小鱼仔4袋,零嘴熊鱼豆腐和鱼干巴小鱼仔售价均为1.00元/袋,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查清进货时间、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数量,食品过期后对投诉人销售过8袋,无法查清过期食品的其他销售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限期内改正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确认违法所得8.00元,货值金额14.00元。
当事人正在销售3袋零嘴熊鱼豆腐和3袋鱼干巴小鱼仔均已超过保质期的,售出超过保质期零嘴熊鱼豆腐4袋、鱼干巴小鱼仔4袋,售价1.00元/袋,确认违法所得8.00元,货值金额14.00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较轻,且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零嘴熊鱼豆腐3袋、鱼干巴小鱼仔3袋;2、没收违法所得8.00元;3、罚款3000.00元。合计3008.00元。
3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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