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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大岭镇千佰分食品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秀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4KM722J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大岭镇街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5〕283号
榆树市大岭镇千佰分食品商店成立于2012年03月21日,经营范围为:食品、烟酒、日用百货、青菜、水果,经营者:苏秀英。上述超过保质期“东方树叶茉莉花茶”(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4年5月13日,保质期9个月)2024年6月7日从榆树市鹏泰食品经贸有限公司购进1箱15瓶,进价为55元/箱。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之后共计7瓶,于2025年2月14日向消费者销售了1瓶,销售价格为5元/瓶,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超过保质期库存6瓶。确定货值金额为35元,认定其违法所得为5元。
2025年2月15日,我局接到吉林省接诉即办工单(编号:DH25021522010009446),投诉人称2025年2月14日在榆树市大岭镇千佰分食品商店购买到了过期食品“东方树叶茉莉花茶”(生产日期:2024年5月13日,保质期9个月)。我局执法人员刘彬、朱思雨于2025年2月17日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在榆树市大岭镇千佰分食品商店货架上发现6瓶“东方树叶茉莉花茶”(生产日期:2024年5月13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现场予以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的“东方树叶茉莉花茶”6瓶;2.没收违法所得5元;3.罚款人民币:1000元,共计1005元。
1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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