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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锦欣九洲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9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缨注册资本:4285.7143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0007535658236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23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22
(2021)云0103民初1317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胡*
云南九洲医院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
2021-07-09
(2021)川01民初247号
执行异议之诉
云南九洲医院有限公司
熊**,苏*,叶*,幸**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6-09
(2021)云7101民初190号
保管合同纠纷
云南九洲医院有限公司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4
2020-10-12
(2020)云0103民初882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许**
云南九洲医院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5
2020-03-24
(2020)云0103民初676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李**
云南九洲医院有限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6
2020-01-03
(2019)云0103民初9347号
广告合同纠纷
云南九洲医院有限公司
云南大有可观民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7
2019-12-16
(2019)云0103民初9347号
广告合同纠纷
云南九洲医院有限公司
云南大有可观民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8
2019-06-26
(2019)云01民初476、477、478、479、480、481、482、483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日新达商贸有限公司,安宁微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昆明半边天商贸有限公司,云南九洲医院有限公司,昆明北纬同步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信息港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19-01-09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九洲医院有限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29
2021-12-31
(2021)云0103民初13176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胡*、云南九洲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14
2020-11-12
(2020)川01执异1531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云南九洲医院有限公司、四川旭孚医疗器械设备有限公司、熊君波等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12-02
2020-11-30
(2020)云0103民初882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许**与云南九洲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64778.07元
民事案件
4
2020-10-30
2020-09-10
(2020)云0103民初7694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颜**与云南九洲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10-10
2020-07-22
(2020)云01民终4235号
广告合同纠纷
云南大有可观民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云南九洲医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7-01
2019-06-27
(2019)云01民初48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九洲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6-05
2020-04-03
(2020)云0103民初676号
李**与云南九洲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0-02-28
2020-01-08
(2019)云0103民初9347号
广告合同纠纷
云南九洲医院有限公司与云南大有可观民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5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9-08-23
2019-06-06
(2018)川01执2576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云南九洲医院有限公司、四川旭孚医疗器械设备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9-06-30
2018-06-04
(2018)云01执924号
云南九洲医院有限公司、昭通九洲医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64556.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处罚﹝2025﹞42号
经查,当事人自行设计上述广告后委托云南分众传媒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6日制作了含有“沪昆专家联合亲诊”以及“滕晓明、鞠海宇、杨兰文、王诚、张若燕、阮利兵”六位专家(医生)的姓名及个人形象照片内容的医疗广告并发布在当事人周边小区电梯轿厢内,云南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在发布广告前进行审核时发现该广告可能存在违规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提醒,但当事人仍坚持上画并出具了“免责声明”给云南分众传媒有限公司。上述广告制作、发布的费用是1280.00元,当事人与云南分众传媒有限公司约定发布时间为2024年10月26日至2025年1月31日,在接到我局电话通知后当事人安排广告下画,实际发布时间是2024年10月26日至2024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发布含有“六位看诊专家(医生)的姓名:‘滕晓明、鞠海宇、杨兰文、王诚、张若燕、阮利兵’及六位专家(医生)的个人形象”的医疗广告有涉及利用卫生技术人员的行为。其行为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法律规定所指行为。
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人民币10000.00元的罚款(壹万元整)。(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