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孔祥凡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孔祥凡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3MA6GNK168M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往洞乡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从市监处罚〔2026〕13号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温州卡耐夫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启式负荷开关(型号:KH18-2/63,规格:220V,63A,数量:3个)和京湖低压电器厂生产的佳杭移动式十二孔插座(型号:JH-009,数量:10个)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根据当事人口述,当事人是2025年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的榕江商贸城一店家购进的温州卡耐夫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启式负荷开关(型号:KH18-2/63,规格:220V,63A)到其经营场所销售,不知道供货商营业执照名称,共购进3个,进价为12元/个,售价为20元/个,至案发没有售出;当事人记不清何时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购进的京湖低压电器厂生产的佳杭移动式十二孔插座(型号:JH-009)到其经营场所销售,不知道供货商营业执照名称,记不清进货数量和销售数量,进价为3.5元/个,售价为5元/个。 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上述产品的进货渠道、进货数量、进货价格、销售价格均为当事人口述,所以无法计算本案的违法所得。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计算货值金额,本案货值金额为: 1、温州卡耐夫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启式负荷开关:3个×20元/个=60元; 2、京湖低压电器厂生产的佳杭移动式十二孔插座:10个×5元/个=50元。 以上货值金额合计为110元。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
1、没收扣押的3个温州卡耐夫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启式负荷开关和10个京湖低压电器厂生产的佳杭移动式十二孔插座; 2、罚款人民币叁佰叁拾元整(¥330.00),上缴国库。
330.00元
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2
从市监处[2023]108号
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6台,其中云梦华帝两灶1台没有熄火保护装置;云梦华帝单灶1台没有熄火保护装置;蓝帝单灶1台没有熄火保护装置;商用中压炉1台没有熄火保护装置;六福好太太蓝焰燃气灶具1台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火品牌聚能灶1台没有熄火保护装置。已于2023年7月11日进行扣押。据当事人陈述:云梦华帝两灶进得有1台,未销售,进价150元/台,销售价200元/台;云梦华帝单灶进得有1台,未销售,进价110元/台,销售价150元/台; 蓝帝单灶进得有2台,已销售1台,进价50元/台,销售价80元/台; 商用中压炉进得有2台,已销售1台,进价70元/台,销售价110元/台,六福好太太蓝焰燃气灶具进得有1台,未销售,进价30元/台,销售价50元/台,火品牌聚能灶我进得有1台,未销售,进价40元/台,销售价60元/台,这几个产品都没有进货票据都是手机微信进行转账付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计算货值金额,本案货值金额为: 云梦华帝两灶1台×200元=200元;云梦华帝单灶1台×150元=150元;蓝帝单灶1台×80元=80元;商用中压炉1台×110元=110元;六福好太太蓝焰燃气灶具1台×50元=50元;火品牌聚能灶1台×60元=60元,以上货值金额合计为650元。 违法所得按照单据写明的进货单位数量×(单位销售价格-单位进货成本)计算,为: 蓝帝单灶(80-50)×1台=30元;商用中压炉(110-70)×1台=40元,以上违法所得金额合计为70元。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7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店现场检查销售有6台无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7月13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6台。据当事人述:云梦华帝两灶我进得有1台,未销售,进价150元/台,销售价200元/台;云梦华帝单灶我进得有1台,未销售,进价110元/台,销售价150元/台; 蓝帝单灶我进得有2台,已销售1台,进价50元/台,销售价80元/台; 商用中压炉我进得有2台,已销售1台,进价70元/台,销售价110元/台,六福好太太蓝焰燃气灶具我进得有1台,未销售,进价30元/台,销售价50元/台,火品牌聚能灶我进得有1台,未销售,进价40元/台,销售价60元/台。这几个产品都没有进货票据都是手机微信进行转账付款,已销售2台。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询问人与被询问人、调查人与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属实。
罚款0.1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300.00元
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5-11-1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