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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福冬海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2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晓军注册资本:3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573035330XL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河北区张兴庄大街北道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2-06-22
(2011)江宁商初字第860号
定作合同纠纷
南京商茂印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福冬海娇食品厂
裁判文书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
2012-02-14
定作合同纠纷
南京商贸印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福冬海娇食品厂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11
2021-06-11
(2021)津0105执1621号
其他案由
天津市河北区生态环境局、天津市天福冬海娇食品厂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10-03
2020-09-27
(2020)津0105执1320号
其它类型纠纷
天津市河北区应急管理局、天津市天福冬海娇食品厂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8-19
2020-08-04
(2020)津0105行审26号
其它类型纠纷
天津市河北区生态环境局、天津市天福冬海娇食品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40000.00元
行政案件
4
2020-07-28
2020-06-18
(2020)津0105行审24号
天津市河北区应急管理局、天津市天福冬海娇食品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30000.00元
行政案件
5
2017-08-20
2017-04-10
(2017)津0105民初310号
劳动争议
孙**与天津市天福冬海娇食品厂、天津天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04-11
2017-04-10
(2017)津0105民初310号
劳动争议
孙**与天津市天福冬海娇食品厂、天津天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02-06
2017-01-11
(2017)津0105民初112号
劳动争议
孙**与天津市天福冬海娇食品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7-01-25
2017-01-11
(2017)津0105民初111号
劳动争议
孙**与天津市天福冬海娇食品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7-01-11
2017-01-11
(2017)津0105民初111号
劳动争议
孙**与天津市天福冬海娇食品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7-01-11
2017-01-11
(2017)津0105民初112号
劳动争议
孙**与天津市天福冬海娇食品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河北市监处罚﹝2026﹞22
根据举报线索,2025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情况为:1、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类别:粮食加工品,速冻食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载明类别名称:其他粮食加工;品种明细:谷物粉类制成品[其他(冷藏水饺、冷藏锅贴)],类别名称:速冻面米制品;品种明细:生制品[速冻饺子、速冻包子、速冻汤圆、其他(速冻烧麦、速冻云吞)],核准其在河北区张兴庄大街北道2号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在当事人冷冻库内发现有制作完成的“红豆包”、“奶黄包”、“黑米馒头”、“牛奶馒头”、“玉米馒头”、“枣茸馒头”、“紫薯花卷”、“无核枣卷”、“双色花卷”、“南瓜花卷”等10个品种的速冻面米制品,外包装纸箱标注有商标:“津贵选TM”,生产商:天津市天福冬海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为多个塑封包装,内外包装均张贴有标签,标注信息齐全。在该冷冻库内还发现有未张贴标签的花卷、馒头等产品。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五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津河北市监责改〔2025〕6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我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上述10个品种的速冻面米制品进行检测。2、在当事人内包车间内发现放置有无盖垃圾桶,垃圾桶内放有垃圾,内包车间内堆放有纸箱。在当事人面食车间内发现有两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操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河北市监当罚〔2025〕47号),给与警告。2025年12月17日,我局收到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签发的《检测报告》10份,被检10个品种速冻面米制品检测结论均为合格。2025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测结果通知书》(津河北市监检鉴结〔2025〕5号),同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被检10个品种速冻面米制品采购原料的供货方的资质、进货票据、检验合格证明、对应批次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及销售票据,但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销售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河北市监当罚〔2025〕47-1号),给与警告。2025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操作人员24人,均取得健康证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补充齐全被检10个品种速冻面米制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及销售记录,且未发现当事人存在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细表》载明的品种明细外的其他品种的速冻面米制品的情况。现场检查中在当事人内包车间发现放置有无盖垃圾桶、纸箱及食物残留垃圾。 2025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内包车间场所环境整洁,无盖垃圾桶、纸箱及食物残留垃圾已清理。综上,当事人满足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且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2
津市监北稽处罚﹝2023﹞1-11号
2021年9月29日当事人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生产食品类别:速冻食品。根据《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生制速冻面米食品基本生产流程中包括馅料及皮料的成型、速冻、包装、入库环节,其中关键控制环节为:1。原辅料质量;2。前处理工序;3。速冻工序;4。产品包装及冻藏链。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厂内的包装车间中发现一台可正常使用的速冻隧道(型号规格:BST-600,生产厂家:寞城食品机械厂),具备速冻条件。当事人于2023年1月1日发布并实施了《作业指导书》(编号:DHJ-JS,版本:B/0),在速冻米面制品(生制品)生产作业指导书中要求生产程序有原辅料验收(关键控制点);肉类处理;菜类处理;配料、投料(关键控制点);搅馅;和面;制皮;成型;速冻(关键控制点);包装(关键控制点);贮存、冷链运输环节。在工艺流程中要求速冻时间50min,速冻温度-30℃~-40℃,速冻后的食品中心温度必须达到-18℃以下。当事人供述上述速冻食品均为天津市河北区成名餐饮店委托当事人生产的,双方于2018年12月30日签订了《食品委托加工协议书》。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2日检查时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速冻食品未经速冻环节,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北稽当罚〔2023〕1-7号),责令当事人对现场发现的食品实施速冻操作后出厂,同时给予警告处罚。2023年4月23日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冷库中发现待出厂的塑封盒装水饺、锅贴。包装盒上张贴的标签显示:“产品类别:速冻生制品含肉类面米制品,执行标准GB19295,保质期:12个月,贮存条件:-18℃冷冻保存”。该速冻水饺、锅贴为当事人受天津市河北区成名餐饮店委托,于检查当日生产的,仍未经速冻环节。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速冻食品未经速冻工艺加工且拒不改正,该行为符合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且拒不改正行为的构成要件。
罚款6000元
6000.00元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