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正顺食品小作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夏立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81MA2C32H87D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瑞安市塘下镇沙渎村强胜巷25-3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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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5〕1126号
经查明,一、当事人瑞安市正顺食品小作坊生产100包食品名称为枸杞红糖的食品,成本价为1.7元/包,销售价为1.9元/包。案发时执法人员在小作坊内发现枸杞红糖的外包装8300个,购进价格为0.07元/个。当事人生产的枸杞红糖的食品,其配料表既无枸杞也无红糖,其食品名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5)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要求,其违法经营771元。二、当事人生产食品包装有产品标准为GB/T317,生产许可证号为SC11833038101020的姜红糖100包,成本价为1.6元/包,销售价为1.7元/包。当事人在其生产的姜红糖上标注的产品标准和生产许可证号均错误,其内容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5)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的要求,其违法经营额170元。三、当事人生产食品名称为椒盐花生米的食品100包,成本价为1.4元/包,销售价为1.5元/包。当事人生产的椒盐花生米的食品,其配料表没有椒盐红糖,其食品名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5)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要求,其违法经营15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属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法经营额总计1091元。另查明,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日对当事人瑞安市正顺食品小作坊生产的仙女白糖进行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样,抽样结果为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均不合格。
一、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属小作坊,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处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91元,合计4091元,没收枸杞红糖包装袋8300个 。二、当事人生产的定量包装产品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不符合要求,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的规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当事人对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七日内改正。三、当事人生产的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500元。以上三项罚没合计4591元。
35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5
2
瑞市监处罚〔2023〕1149号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5月7日生产了50包香辣花生,其中10包用于出厂检验,并于2023年5月12日销售给了温州市瓯海娄桥友霖便利店10包,另销售给了瑞安市铠诺食品店30包。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7月28日在永嘉县乌牛街道叶爱月食品店抽检上述批次香辣花生,抽样基数5包,抽样数量5包,经永嘉县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测,判定上述批次五香花生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香辣花生,成本价格2.7元/包,出厂价格3元/包,共计盈利12元,违法经营额120元。
对于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辣花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处罚款6500元。
65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