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肥妈鸡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602MA5QKEE659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卫东路(原卫东船厂房产57、5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防市监处罚〔2023〕331号
2023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肥妈鸡粉店检查,在该店门口销售柜中发现2种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上述预包装食品信息分别为:(1)标识为VIFON, 500ml, 未开封,包装:塑瓶,数量:21瓶;(2)标识为,KLT:200gam,包装:塑袋,数量5袋;同时在该店就餐桌上发现2瓶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标识为VIFON, 500ml, 均剩余二分之一瓶,包装:塑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现场进行拍照取证。于2023年8月24日对该店法定代表人苏南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2种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预包装食品都无法提供相关采购票据;供顾客使用的标识为VIFON的预包装食品,采购价格是210元一箱、每箱24瓶、每瓶价格为8.75元;标识为的预包装食品每包售价为60元,上述2种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预包装食品总货值金额为501.25元,符合市场实际价格;VIFON作为调味品供顾客蘸料使用,产生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除当事人自用一包外其余未销售,未产生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未履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属实。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食品,包括VIFON Tu`o`ng ot21瓶、VIFON Tu`o`ng ot212瓶(剩余二分之一瓶)、Tan Cu`o`ng Thai Nguyen5袋;
3.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8000.00元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